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纳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川社险办〔2015〕31号)
各市(州)社保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以下简称《意见》)已正式下发。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严格把握政策口径,统一规范经办流程,加强风险防控,现就经办工作中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受理申报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符合《意见》规定情形、在本级参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提出的补缴申报。职工已离开省内原用人单位,申请补缴时段属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由原用人单位向其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补缴后,如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按现行政策办理。
申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申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提供资料:
1.《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附件1);
2.用人单位申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书面申请;
3.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4.职工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个体参保人员申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提供资料:
1.《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
2.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书面申请;
3.参保人员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复审
各市(州)、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意见》规定,对在本级参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和复核。对不符合补缴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告知理由;对符合《意见》规定补缴条件的,应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由信息系统生成《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审核表》(附件2),经本单位稽核人员再次复核、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章。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审核表》附申报资料一并报市(州)社保经办机构复审。
市(州)社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理由并退回完整资料;复审通过的,应及时签章确认,连同申报资料一并返回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市(州)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按《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情况一览表》(附件3)规定的项目,记录通过复审的相关业务信息,并对申报资料中的重要信息以纸质或电子文档方式存档。同时,应按月向省社保局报送《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情况统计表》(附件4)。
三、通知补缴
受理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复审通过的用人单位(个体参保人员)及时出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个体参保人员应在22个工作日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告知其拥有的法定权益。
四、催收、记账
各市(州)、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对本单位发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及时催收。对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费的,应及时进行分账、记账,并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在规定时限内未足额缴费的,对用人单位应纳入欠费处理,对个体参保人员应对补缴业务进行撤销处理(相关信息应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保留)并告知本人。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应认真审核把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加强风险防控,严格落实管理及基金安全责任。
(二)各地应及时完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功能模块,所有补缴业务必须通过信息系统办理并生成相关表格资料,个体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和中断情况必须通过信息系统记载情况进行核实。
(三)对办理补缴的情况应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四)应按照基金财务管理规定向补缴单位或个人出具统一的专用收据,并注明财务款项摘要。
(五)业务办理资料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专卷存档备查。
附件:
1.《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
2.《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审核表》
3.《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情况一览表》
4.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情况统计表》
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代章)
2015年11月16日